说好的法槌起落呢?
调解是不是“和稀泥”?
调解!这两个字看似简单
实则是个技术活、良心活!
不仅要求有捋清乱麻的耐心,还要有辩论选手的口才,还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情绪……
当案件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当矛盾陷入“咋的都不行”的无解状态,当双方趋向“两败俱伤”结局时,法官的智慧调解就起着关键作用。
在接下来的案例中,办案法官经过重重困难,终于让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一、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75余吨货物发往被告处,被告加工了部分货物后分批发给原告,原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原告分批将已加工货物发给其客户后,客户经检验,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多次向原告退货。原被告因此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34余万元。
二、四大难题
1. 管辖权有异议,提出反诉请求
民二庭李英法官在通知被告应诉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耐心解释后,被告撤回管辖异议申请,但同时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支付其加工费21余万元。被告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加工任务,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加工费,且已过合理的质量检验期间,原告应支付剩余的加工费。
2. 货物分散两地四处
经了解,被告加工的货物多次交付并多次退货,案涉货物存于两地四处:被告公司天津仓库、被告委托他人加工的天津镀锌厂、被告委托他人加工的永年镀锌厂、原告公司永年仓库,且双方对存于四处的货物数量争议较大。又因其他原因,原被告无法到现场核对,后经办案人员多次协调,双方最终于2023年3月初对四处存放的货物数量、型号核对完结。
3. 鉴定程序难以进行
货物核对完后,因存于各地的货物镀锌工序不同,双方对镀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各执一词,故原告申请对镀锌质量进行鉴定。2023年5月中旬,李英法官团队和鉴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到两地四处选取鉴定所需检材。后因鉴定机构收费达18万余元,原告又认为鉴定费用过高不予支付,多次与鉴定机构交涉收费问题无果,致使鉴定程序一直难以进行。
4. 案件陷入僵局,重新确定方案
李英法官考虑到:涉案货物存放分处邯郸、天津两地四处,数量大型号多,且不同货物已完成的加工工序不同,如果启动委托鉴定程序,不仅鉴定时间较长,造成涉案货物价值贬损,还会因鉴定费用高昂,增加控辩双方的诉累,更不利于矛盾化解。而单纯的就案办案,虽然能够“结出去”案子,但在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的同时,又会“一案结多案生”,让矛盾通过程序“空转”起来,最终只能“两败俱伤”。因此,办案团队综合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确定了调解结案的办案思路。
三、案结事了
✦ 找准利益平衡“公约数”
确定办案思路后,办案团队随即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双方利益诉求。首先,对于原告而言,虽然部分货物已经加工,但大部分未加工货物仍存放于被告仓库内,如原告拉回后仍然需要再次加工,经济损失过大,不具备操作性。而对被告来说,涉案货物有完全加工过的,也有加工程序没有完成还在被告仓库存放的,如果由被告收购更利于涉案货物后续妥善处理,且不影响被告的核心利益。
办案团队随即向双方释明了组织鉴定代价以及可能后果,客观分析了目前状况,建议以涉案货物现状为基础,寻求符合双方诉讼预期目标的调解方案。
✦寻找化解矛盾“最优解”
“同意调解”到“调解成功”的距离也许还有十万八千里。涉案标的大,货物数量多,存放地点散,虽是调解但要严谨,拒绝“和稀泥”,树立“明规则”。如何让双方对货款、加工费、运费以及损失等多个细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何确定符合商事交易特点交割方式方法?办案团队智慧办案显身手……
李英法官带领团队第一时间分赴各地确定货物的数量、存储情况,同时线上线下与原、被告“面对面、背靠背”式多次沟通,在一种方案被当事人否定后,迅速调整提出新的调解方案,用真心换来了原、被告对法院工作的充分信任。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收购涉案货物,并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运费及损失等费用。双方就款项及货物交付达成详细具体的履行协议。
四、法官寄语
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定分还是止争,作为法官,我们都竭尽全力采取最恰当的法律化解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