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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感谢你耐心倾听,我撤诉!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4 10:18:13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农历十月举行典礼仪式,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常吵架生气,原告诉至本院,称与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法官助理刘莹在拿到案卷的当天就及时阅卷、联系被告、送达材料,被告接到电话后,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拒绝配合法院送达工作。在与被告交流的过程中,刘莹察觉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非出现了原则性问题,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经了解,双方已结婚35年有余,均为初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并抚养长大,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起了深厚的情谊,二人至今尚未分居。

刘莹联系原告后得知,双方确实只是因琐事吵架生气,但原告还在气头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认为自己在家庭中一直默默付出,将被告和四个子女照顾得细致周到,现在孩子们都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家庭,而被告因性格原因不善言辞,双方稍有矛盾便演变为大吵一架,使得原告常常觉得内心苦闷而无人倾诉。在两人的一次争吵后,原告决定起诉离婚。

刘莹耐心倾听,将自己代入到家庭情境中,设身处地站在原告的角度,将原告视作长辈去沟通、安慰,原告彻底敞开心扉,将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和心结全部说了出来,经过与原告一个小时的谈心、聊天,原告的情绪得到了疏解,心情平缓下来,自己也承认双方不至于走到离婚这一步,主动决定撤诉,并说到:“姑娘,有多少年没有人耐心听我说这些家长里短了,和你说话感觉特别投缘,以后有机会来家里吃饭吧”。

婚姻生活也许漫长也许短暂,也许热烈也许平淡,婚姻需要经营,感情需要呵护。在柴米油盐的平淡和琐碎中,夫妻相处不仅要懂得彼此包容,彼此信任,相互体谅,还需保持适度的“钝感力”,人无完人,允许小瑕疵,才能不离不弃,相扶相持,共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