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年区法院干警单飞鹏、郭亚南撰写的典型案例《父母无明确赠与表示的大额资金帮助 成年子女有义务归还》和刘超撰写的《从经典中汲取智慧——读〈乡土中国〉有感》被《河北法制报》刊登。
父母无明确赠与表示的大额资金帮助 成年子女有义务归还
李某某系王某某的儿媳妇。2020年11月,王某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四个月后,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某随即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还有隔阂。2022年3月,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某主张该款项系借给李某某用于购买房屋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李某某并未将借款用于买房,王某某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均被拒绝。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王某某用于资助其儿子和自己的家庭生活开销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的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买房名义向原告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在收到案涉款项后第四个月便分居,后提起离婚诉讼,涉案款项一直由被告支配使用,并未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应由被告对此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大部分偿还义务。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
说法:
本案系亲属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因此,对本案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规则、生活常识进行理性分析。首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转款10万元,案涉款项数额巨大,与一般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不同。其次,相关证据中亦显示,未发生纠纷之前被告未对该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买房的借款,相比被告的辩解,更为符合一般社会认知观念,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被告李某某应返还借款以及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现实生活中,父母不仅仅养育子女长大,往往在子女成年、结婚之后帮助其买房、买车,帮忙照看孙子女,甚至直接给付金钱等等。但对于子女夫妻关系恶化之后,上述财产处置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审查,结合生活经验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情况,准确判断涉案款项性质,进而作出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价值观的裁判结果,具有类案裁判的参考价值。
从经典中汲取智慧——读《乡土中国》有感
《乡土中国》是当代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写就的社会学著作,出版于1948年。虽然距现在年代已久远,但是书中对乡土社会文化特性的总结,时至今日,对我们基层审判工作依然有借鉴意义。
作为一名生于农村、长于农村的人来说,我对于一些农村生活中的现象司空见惯,包括在基层法庭工作近五年的时间,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中发生的一些现象也习以为常,并没有深入地思考发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到底在哪里。阅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后,让我对一些问题豁然开朗。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提到“差序格局”这个概念,它是指以人为中心,以血缘和其他亲密关系为波纹的一个个波心圆,也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结构。水波纹圈由中心向外扩散,中心最重要,其他关系随着波纹向外推展而渐次弱化,形成有序的差序格局,维系这个波心圆的差序便是人伦。根据这个说法引申出家族和家的概念。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因此女婿和结了婚的女儿都是外家人。而在父系方面却可以扩大得更远,五世同堂便是如此。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我们就会对一些案件豁然开朗。以离婚案件为例,一方当事人来到法庭后,你跟他做调解工作,说了半天,他最后来了句,我回去跟家人商量商量,原来他作为成年人都做不了自己婚姻大事的主。因为乡土社会最讲究家的概念,作为家庭中一员,决策中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当家人”的许可。这时我们就要通过他的话语,分析他们家的“当家人”是谁,谁能最终决定这个案子调解的走向,而我们工作的着重点也要放在“当家人”的身上。
在乡村的家庭生活中,如果婆媳之间的关系很融洽,夫妻大概率不会走到离婚的地步,即使小两口闹矛盾,只要一方肯回头,还是会重归于好,而如果婆媳之间有不可化解的矛盾,夫妻之间走向离婚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因为家庭的主轴在于父子之间、婆媳之间,一旦家庭的主轴出现大的问题,这个家庭关系往往会不稳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离婚案件中接待当事人时,经常能够看到婆婆一进门就开始抱怨儿媳的种种不是,说起来好似仇人一般。像这样的夫妻如果没有自己建立起的感情基础,又能够走多远呢?
另外,某些离婚案件中,在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动辄会来一群人旁听,法庭院子中弥漫着火药味。为什么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因为就像费孝通先生所说,他们都是一个家族的自家人,他们是父系原则下的亲属关系,是这个波纹中的利益相关者,要为家族的“荣誉”而战。
费孝通先生在“无讼”一章中提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礼”有别于法律,不需要国家政治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在乡土社会里的这些传统,不必你明白为什么,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一旦有人没有遵守这约定俗成的“礼”,便会产生矛盾,小的矛盾也许自身就能化解,而发展到更大的矛盾时,在过去会诉诸村中的长者或乡贤,而在现代社会大概率会起诉至法院。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也提到:“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当前城镇化不断推进,法治的理念也在渐渐深入人心,但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基层法院人,在工作中能够贴合基层实际,学懂悟透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尤其是在审理婚姻家事等类型案件中,要多辅以调解手段,多尝试其他办法,借助几千年来存续于乡土大地的传统之力,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使得每一桩家事判决都存在着法治的温度。
《乡土中国》不失为一部宏伟的著作,其中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借鉴的内容。愿我们大家都能够从这部经典中汲取智慧,为基层治理、乡村振兴贡献我们法院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