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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法院“引领社会风尚十个典型案例”(三)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0 09:43:22 打印 字号: | |

前言:“小案件”折射“大道理”。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永年区法院从近年审理执结的案件中精心甄选,选取了10个坚守人民立场、尊重群众朴素情感、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推出“引领社会风尚十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在纠纷处理上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坚决反对“和稀泥”,为行善尊规者撑腰鼓劲,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失德乱序者承担后果,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体现了新时代人民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鲜明导向。

 

05 恋爱转款引纠纷,如属借款应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通过某网络聊天平台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原告于当年农历七月初七(七夕节)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777.77元,又通过微信转账为被告偿还信用卡、购买机票、给付生活费等共计花费24201元。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转款42300元用于被告偿还贷款使用,以上共计67278.77元。之后原告提出双方已经分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278.77元。但被告辩称其上述款项系生活开支以及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当偿还。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原告在恋爱期间给被告所转账款项及所花费属于原告主动赠与还是被告所借,应从原告转款的金额、转款的原因、款项的用途以及有无借贷的合意等方面综合予以评判。其中,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过节费用、偿还信用卡、购买机票、给付生活费等均用于被告的日常生活,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原告并未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双方无借贷的合意,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转款42300元,系被告让原告帮忙所借,被告明确表示予以偿还,且不是用于双方共同花销或日常生活,不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转款往来非常普遍,恋人之间相互转账、发红包或为表达爱意,或为借款,不一而足。双方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更有甚之,部分年轻男女受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袭,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不仅不符合民法规定,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恋爱价值观。本案中,原告从主动帮助被告承担债务,到被告一再要求原告帮忙借款,原告给被告的转款从原来的心甘情愿变成了“被爱情绑架”,已经超出了纯粹的爱情范畴,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帮助借款并表示偿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通过该案,也警示当前结婚适龄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将恋爱婚姻物质化的不良风气,切莫让爱情冲昏头脑,避免“人财两空”。

 

06 行人醉酒上高速,不当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吴某醉酒后骑行电动车从某高速北口进入高速公路,被孙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碰撞碾压,造成吴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杜某某(系案外人吴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余元。

之后原告吴某某、杜某某又以高速管理处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警示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速管理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电动车损失、精神损失等各种损失,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收费站口设立有“严禁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的警示牌,并在通道设置栏杆,已经尽到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案外人吴某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知高速公路禁止行人进入和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而其醉酒后在凌晨从高速公路自助通道横杆的空当处骑电动车进入高速,在夜间视线欠佳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将自身置于险境而不顾,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已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得到了应得的赔偿,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司法案件应当对人民群众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司法案例来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正确地参与社会活动。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法律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这对公路管理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顺畅道路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亦应当在合理范畴之内,不应无限扩大。此案中,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提供了安全、通畅的道路运输环境,尽到了警示、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不当诉求。本案审理充分考虑了社会主体权利义务划分的合理界限,没有偏袒所谓“弱者”,向全社会传递了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的明确信号,闪烁着公平公正的法治光辉,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