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永年区法院“引领社会风尚十个典型案例”(二)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0 09:37:17 打印 字号: | |

前言:“小案件”折射“大道理”。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永年区法院从近年审理执结的案件中精心甄选,选取了10个坚守人民立场、尊重群众朴素情感、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推出“引领社会风尚十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在纠纷处理上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坚决反对“和稀泥”,为行善尊规者撑腰鼓劲,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失德乱序者承担后果,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体现了新时代人民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鲜明导向。

 

03 重婚一方起诉离婚, 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判不离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二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原告以其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孩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赵某以与原告陈某尚有夫妻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已有十余年,且生育有两个儿子,双方应彼此珍惜,并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系过错方。原告以其过错事由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准许。

典型意义:

对于重婚引发的离婚案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权利。但过错方以其过错为由要求离婚,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民事法律规定,被告明确不同意离婚的,不应得到支持。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也是弘扬家庭美德的前提,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是对另一方配偶的不忠,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冲击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此案例既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者的否定和批判,也是对履行忠实义务者的支持和保护,对在全社会倡导重视家庭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04父母提供大额资金无明确赠与表示,法院判决子女归还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翁媳关系。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四个月后原告儿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被告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原告王某某主张该款项系借给被告用于购买房屋的借贷行为,要求其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该款项系用于资助其儿子与被告的家庭生活开销的赠与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系亲属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原、被告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因此,对本案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规则、生活常识进行理性分析。首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转款10万元,案涉款项数额巨大,与一般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不同。其次,相关证据中亦显示,未发生纠纷之前被告未对该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买房的借款,相比被告的辩解,更为符合一般社会认知观念,因此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被告与原告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买房名义向原告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在收到案涉款项后第四个月便已分居至今,且已提起离婚诉讼,案涉款项一直由被告支配使用,并未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应由被告对此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大部分偿还义务为宜。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未偿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之爱子,当为之计深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传统中父母不仅仅养育子女长大,往往在子女成年、结婚之后帮助其买房、买车,帮忙照看孙子女,甚至直接给付金钱等等。但对于子女夫妻关系恶化之后,上述财产处置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审查,结合生活经验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情况,准确判断涉案款项性质,进而作出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价值观的裁判结果,具有类案裁判的参考价值;体现了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的司法价值观,弘扬了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倡导树立正确的家庭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