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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法院“引领社会风尚十个典型案例”(一)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0 09:35:46 打印 字号: | |

前言:“小案件”折射“大道理”。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永年区法院从近年审理执结的案件中精心甄选,选取了10个坚守人民立场、尊重群众朴素情感、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推出“引领社会风尚十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在纠纷处理上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坚决反对“和稀泥”,为行善尊规者撑腰鼓劲,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失德乱序者承担后果,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体现了新时代人民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鲜明导向。

 

01“请托入学”违背公序良俗 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为其儿子入读某高中事宜,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并给付赵某某、郭某某共计13万元用于请托。因最终未能办理,赵某某将收取的13万元退还给张某某。之后原告又以二被告应当赔偿孩子补课费、家长误工费、上学差价费以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教育招生制度,也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原告基于以上请托事项所主张的赔偿权利,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实质上是为托人情、找关系以获取法外利益的“请托入学”典型案例。原告的行为首先违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教育招生制度,其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更违背“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保护平等主体间合法的民事权益,但对于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保障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02 外卖小哥出事故,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免责

 

基本案情:

被告苗某某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其在驾驶电动车取餐过程中与同向行驶原告盖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苗某某受雇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为苗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人身伤亡赔偿项目仅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三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不予赔偿,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苗某某在执行某公司外卖取餐任务过程中致原告损伤,应由某公司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为65万元,应当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在该限额内根据责任全部赔偿,而保险单中关于赔偿项目不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的约定,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予以了限制,该特别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但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特别约定条款并未在网上公布,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因此,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某公司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点外卖的人越来越多。同时,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快递公司、外卖机构为保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大都为他们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不同的险种。但保险公司为规避自身风险,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对保险合同设置各种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项目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减少了自身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且不能证明就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故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对合理规范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保护“快递小哥、外卖骑手”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