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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法院:微信群辱骂不可取 多元调解促和谐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24 17:00: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年区法院小龙马法庭携手辖区村民委员会、民调组织共同化解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系该村环卫工人。某日,原告在被告家附近垃圾清运点清扫垃圾时,因垃圾堆附近多次倾倒污水问题与被告妻子发生争吵。当晚,被告因妻子受委屈在村微信群以语音方式辱骂原告。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登报道歉15日,消除恶劣影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保证并通过村微信群向原告诚恳认错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心理创伤赔偿款20000元。

 

审理过程

小龙马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情特殊且原告家属情绪激动、态度坚决,确定了先行开庭审理而后多方联动调解的办案思路。通过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家属对事发经过详细陈述,充分将对彼此的怨气和不满表达出来。庭后,办案法官在双方冷静后耐心释法明理,并积极联系该村民委员会和民调组织再行调解。最终,双方敞开心扉,握手言和,并都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案中:行为人错误地行使权利侵犯他人人格权,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裁判、惩罚不是目的,法之行在于民之教。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然而自由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我院大力建设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一线解决纠纷、促进乡村振兴最前沿的优势,在每一个案件中践行“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结果合法、合理、合情,让城乡更安宁,让群众更安乐。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