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永年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永年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举措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本案中,原告冀某、被告宁某因为性格不合,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到相关部门调查原告名下财产,双方未能就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情况,为了明确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民一庭刘美英法官团队遂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令的发出,使得后续案件审理的方向更加明确,审判工作得以更好开展。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法官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