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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 创示范】精打细算双方赞 主动履行护少年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04 09:15: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年区法院民一庭王丽萍法官团队成功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作出判决书后,多方被告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且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原告权益得到了保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本案原告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让李某(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载其出行,后在马路上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由于本案被告李某系未成年人,被告刘某仅是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是其父亲,且车辆上有交强险,因此本案涉及到了电动车驾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机动车驾驶人及其父亲、保险公司等多方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张艳如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向他们释法明理,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之后,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刘某提出申请司法救助,使得调解最终无法进行。

在书写判决书时,王法官严谨核算赔偿金额,参照河北省2022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及原告提供的病例证明,将赔偿金额明晰,合理分配各方责任。

最终,在判决书作出后,各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没有异议,且各被告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原告权益得到了保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数量都在激增,道路交通环境日益复杂,给人们的出行,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出行带来了很多潜在危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同时未成年人父母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管好电动车钥匙,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