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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减肥宣传惹纷争 法官调解平怒气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29 09:35: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年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在王丽萍法官团队的努力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主动撤诉。

被告系一家从事美容美体服务的公司,原告李某一开始在被告门市处减肥,后加盟到被告处,从事减肥服务业。由于原告减肥成效明显,被告便使用了原告减肥对比图进行宣传。在加盟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仍继续使用其肖像宣传,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王法官了解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于2022年7月份到期,被告于今年6月份单方面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一直未收到书面文件。被告则提出,在合同到期后,原告仍然使用被告的商标从事营业活动,该行为侵犯了被告方的商标权。

结合以上情况,王法官在对案件详细研判的基础上,多次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充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听取各方意见。王法官一边向原告分析被告可能起诉其侵犯商标权的案情走向,以及产生的诉累,一边向被告分析利弊、释法明理,经过王法官耐心细致的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使用含原告肖像的图片,原告也不再使用被告商标进行宣传营业,同时双方自愿解除所签订的合同,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