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在审理在原告鉴某诉被告邯郸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广府法庭公正审理,依法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并做好被告释法明理工作,双方均服判息诉,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事实:2019年6月2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开办的乐园游玩,不幸摔倒受伤。受伤后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左肱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治疗医疗费共计23618.56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全部垫付。
审理过程: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二次手术费、营养期限、误工期限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21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二次手术费约12000元。原告交纳鉴定费1200元。
判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承担比例,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7386.28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相对特殊的消费者保护案例,原告在被告开设的娱乐游玩场所受伤,系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原告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同导致。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娱乐场所产生的纠纷会日益增多,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着重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责任比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双方的诉求和意见进行过多次调解,但仍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时也综合考量了鉴定机关意见和双方的举证质证,作出原、被告分别为3:7的责任承担比例,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基本事实:2021年6月13日,原告王某(6岁)在父母带领下到永年某公司景区游玩。在泳池游玩结束后,在景区长椅上换衣休息,不慎摔下受伤。事发时景区长椅未固定且未张贴警示标识进行提醒。
审理过程: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某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在此次事故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积极排除园所内潜在安全隐患,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能尽到监护义务。
判决情况:结合案情,酌定原告在此次案件中负次要责任即所受损失的30%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旅游行业的火热发展,涉旅纠纷日趋增多,本起案例是典型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引起的纠纷。外出游玩,安全第一,法律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身体受到的伤害却不可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