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20年5月6日,原告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加工生产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生产熔喷模具5套,每套150万元,喷丝板2件,每件35万元,合同总价款82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付款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加工的第一套模具与喷丝板于2020年5月22日发给原告公司,第二套模具与喷丝板于2020年5月24日发给原告公司。
2020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就原告向被告购买的1.6米熔喷模具和喷丝板,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吹风不均,无法满足生产。经双方商议,将一套1.6米熔喷模具和喷丝板用于带料生产,验证效果,如果效果满足生产,原告继续使用,如无法满足生产,模具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后经调试,无法生产出熔喷布成型产品,被告调换二套模具后仍无法生产出熔喷布成型产品。
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判令被告宝铭特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280万元及违约金246万元。
审理过程: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解决熔喷模具和喷丝板的质量问题,并未达到合同的要求,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应作退货处理,退货后,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支付的货物款280万元,同时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判决情况:解除原告与被告《加工定做承揽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280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
判决情况:解除原告与被告《加工生承揽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280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
法官说法:在生产设备买卖交易中,由于供货方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因素,导致买方维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选取同类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展开叙述。造成该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供货方向买方提供设备后,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经调试仍不能满足买方需求,经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本院。
本案原、被告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被告公司作为供货方应当提供设备并负有对设备的调试义务,被告公司未能证明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及其提供的设备符合《加工定做承揽合同》的约定并能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