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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外出游玩出事故 法官耐心促维权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14 09:46: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年法院临洺关法庭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对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赞赏。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原告王某和家人到被告某公司开办的乐园游玩,因被告设置的游乐设施“摇摇桥”存在瑕疵,未能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导致自己在游乐过程中发生意外摔伤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王某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

办理过程: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郝俊杰通过研判案情,梳理出办案思路。一方面向被告公司释法明理,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王某受到腰椎骨折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结合本案的赔偿金额,通过公众责任险赔付后,剩余赔偿款不会太多,被告的实际损失并不大。另一方面,郝法官也积极同原告王某取得联系,耐心告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同时就王某所诉赔偿的项目进行了更正。

案件结果:通过参照相关数据,对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及数额进行了统计,认定的损失合计3万9千多元。其中,被告公司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1、作为消费者,在出现损害时要注意保留基本事实证据,留存好消费凭证、门票、视频等基本证据,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受到伤害。2、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尽到安全提示、警示的义务,并且切实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提供护具。确保消费者游玩过程中的安全。同时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项目要及时为消费者投人身伤害保险,转移风险到第三方,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