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年区法院大北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原告某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于2020年6月签订商品猪代养合同。谢某以承包的方式饲养原告提供的猪苗,在原告的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下进行饲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受托养殖的代养费,原告以记账的方式提供配套饲料、药品、疫苗,按时回收成品出栏猪,并承担市场销售风险。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谢某对猪苗、饲料等资产无财产处分权、不得擅自处理。
合同签订后,谢某从原告处受托代养猪苗1046只及相应饲料、药品等进行饲养。2020年底,原告偶然得知谢某擅自变卖了128头肉猪,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代养合同中不得擅自变卖肉猪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按照合同约定的私自变卖一头猪赔偿5000元的条款,支付128头肉猪共计支付64万余元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赵凯庭了解到谢某变卖肉猪时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养殖户的经营比较困难,而且谢某变卖肉猪的销售价款总共只有40多万元。该案如果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养殖户谢某一家生计。同时,谢某私自变卖肉猪的行为确实属于违约情况,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赵凯庭法官一方面搜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生猪销售价格,准确衡量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另一方面积极对双方当事人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劝导,对双方释法明理。既要尽量减少纠纷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也要照顾到农户因为疫情出现的困难,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
经过不懈努力和反复沟通,在庭审现场,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原告作出让步,同意谢某只需将其擅自销售的128头猪所得款项40多万元返还原告,违约金按照128头猪市场总价值约44万元的30%计算,计13万余元,公司支付给谢某猪苗代养费及退还保证金,放弃其他诉求。经双方互负债务相抵后,被告谢某只需再向应向原告支付10万多元即可。
“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以来,永年区法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及时解决群众难题,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最大程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以高质效司法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