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各位法官了,能让我取走这些施工工具,要不然我手头接到的活儿就完不成了!”杜某激动地向法庭表达感激之情。近日,永年区法院大北汪法庭在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时,多次到当事人家走访勘查,用深入细致的调查结果、详细专业的释法明理,促使案件以调解形式顺利结案。
2021年3月,原告杜某经中间人侯某介绍,前往刘汉乡为被告李某宅基地自建房进行浇筑二楼房顶的施工作业。杜某自带模板、钢管、扣件等建筑工具进场施工,被告李某先期支付了部分款项5000元,施工有条不紊地进行。不料双方在商定支付浇筑混凝土费用时间上发生分歧,工程随之停滞。原告杜某将其之前架设的模板及架子(包括附带的工具)拆下,准备离场。后续的浇筑作业由中间人侯某另找他人施工,原告杜某带来的部分工具因施工需要,留在了现场。浇筑工程整体结束后,杜某前来索要工具设备,但李某以混凝土浇筑不到位为由,强行扣留了原告杜某留在现场的部分模板、架子及附带工具。经与被告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杜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助理乔宽立即前往李某的宅基地,就原告杜某提交的被扣留工具清单进行清点、核实,明确了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随后,乔宽先后约原、被告双方到法庭了解情况。原告杜某主张李某返还工具,并承担其强行扣留工具期间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认为,与自己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中间人侯某而不是杜某。
乔宽对双方进行了耐心劝导。一方面,向原告坦言其核心诉求是拿回工具,以便进行其它工程的承揽,一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不利于当前问题的解决,相反,很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更大损失;另一方面,乔宽对被告错误的法律认知予以纠正,向其说明原告杜某虽系中间人侯某介绍的,但杜某在完成支模板、架子后,被告便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就后续款项的支付时间直接进行了商谈,所以其与原告之间实际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通过乔宽的释法明理,原告杜某自愿撤回赔偿损失的诉求,被告李某同意立即返还扣留物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均对法院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永年区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真正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以实际行动践行为民理念,以工作成效彰显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