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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
作者:永年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15 14:57:4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

2020年11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司法人员的“护身符”。为此,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全体班子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超越职权或非履行职责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五、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六、不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七、不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八、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九、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十、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十二、不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不得有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三、不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来源:永年法院
责任编辑:永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