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大北汪法庭顺利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原告自愿撤诉,此案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又保障了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本案中,原告张某从事天然气销售,被告某陶瓷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天然气,累计欠原告天然气款487862元,原告诉至本院。大北汪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秦强审查证据材料及询问被告某陶瓷公司负责人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企业迟迟不能正常运转,被告因此一直未能结清欠款,其负责人表示公司最近刚刚复工复产,申请法院调解分期偿还欠款。
承办法官秦强认为,此类案件如果只考虑法律效果,简单的一判了之,被告在现有情况下,短期内仍无法偿清欠款,原告必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后,被告公司势必会再次陷入困境,公司难以正常运转,原告的诉讼目的最终也难实现。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秦强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并迅速拟定调解方案,法官助理李晓星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期时间及具体数额始终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秦强法官了解到,在被告公司复工复产后,原告又开始向该公司供应天然气,针对这一新的情况,考虑之前调解仅有原告委托律师到庭,而原告本人并未到场,遂立即改变调解思路。法官助理李晓星将原告本人、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通知到庭,从欠款形成原因、被告公司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今后合作等方面反复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还款保证书,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至此双方顺利达成和解。
近年来,我院始终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牢牢树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灵活运用司法手段,服务大局经济发展,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举措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