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括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或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 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 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 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 况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 物,如果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 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81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请保全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 请鉴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以及负 有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对该事实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排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 据。
九、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提出。
十、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 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 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11 条规定,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